中文 > ≪埼玉县关于规范废车场内机动车等交易之条例≫规定的申报手续
ここから本文です。
更新日:2022年7月29日
一、拟在埼玉县内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须针对不同的废车场事先分别到埼玉县公安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
二、《有关报废机动车再利用等之法律》规定的相关业者(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商、氟利昴类回收商、拆解业者及破碎业者等)不属于本规定的管理对象,故无需申报。
三、请各废车场分别到所辖该废车场的警察署生活安全科办理申报手续。(有关各市町村的警察署请点击进入)
(例如)在A市和B市两地分别拥有废车场者,有关位于A市的废车场请到管辖A市的A警察署办理申报手续;有关位于B市的废车场请到管辖B市的B警察署办理申报手续。
1.申报单 | |
2.废车场平面图 |
〇请绘制有关设施及场地的平面图。 |
3.废车场周边略图 |
〇请绘制废车场周边略图,图上注明废车场附近的设施及店铺等标志性建筑,以便能确定废车场的所在地。 |
4.证明拥有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限的资料 |
〇请务必提交废车场所在地的土地或建筑物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即注册事项证明)。 〇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若非土地或建筑物的持有者则请补交以下资料; ●土地或建筑物的《租赁契约书》(即租赁合同) ●使用承诺书(注明土地或建筑物持有者同意用作废车场 的资料) ※仅限于出租方、承租方均为1人时使用。转租或土地持有者为2人以上时等不得使用。 请向所辖警察署咨询。 |
5.居民票副本 (以个人身份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 |
〇请提交注明籍贯(外国人则注明国籍)的居民票副本。 〇无需个人编号(若注明个人编号者,请将其涂黑。) |
6.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即公司注册证明) (以法人身份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 |
〇法人的《登记簿》副本。 |
7.章程副本 (以法人身份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 |
〇请提交有与原件相符证明的章程副本。 |
8.法人代表的居民票副本 (以法人身份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 |
〇注明籍贯(外国人则注明国籍)的资料。 〇无需个人编号(若注明个人编号者,请将其涂黑)。 |
※请提交三个月之内领取的资料。
※拟从事“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者若是未成年人,请提交以下资料;
1.办理废车场申报手续者,在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务必于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埼玉县公安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
2.有关变更申报请各废车场分别到所辖该废车场的警察署生活安全科办理手续。(各市町村的管辖警察署:请点击进入)
(例1)如果在A市和B市两地分别拥有废车场,那么有关位于A市的废车场的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请到管辖A市的A警察署办理变更申报手续;有关位于B市的废车场的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请到管辖B市的B警察署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例2)因搬迁等经营者个人的地址或法人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时,由于关系到位于A市和B市两地的废车场,因此需要分别到A警察署和B警察署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3.废车场迁移
申报单 | ○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的相关业务事项変更申报单(格式如附件2所示) ○变更申报单填写范例 |
变更事项 |
附件 |
||
申报人为个人时 | 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 | 〇居民票副本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5。 |
申报人为法人时 | 法人名称或所在地发生变更 | 〇《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即公司注册证明) | 〇法人《登记簿》副本。 |
更换法人代表 | 〇《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即公司注册证明) | 〇法人《登记簿》副本。 | |
〇法人代表的居民票副本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8。 | ||
法人代表的地址或姓名发生变更 | 〇法人代表的居民票副本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8。 | |
废车场有关事宜 | 废车场名称发生变更 | 〇无需附加资料 | |
废车场所在地发生变更(仅限于在同一警察署辖区内迁移) | 〇废车场平面图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2。 | |
〇废车场周边略图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3。 | ||
〇证明拥有土地或建筑物权限的资料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4。 | ||
废车场规模或设备发生变更 | 〇废车场平面图 | 请参阅《开业申报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2。 | |
〇扩大规模等时,需提交证明拥有该土地或建筑物权限的资料。 | 请参阅《开业申办手续》注明的所需资料4。 | ||
其他 |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 | 〇无需添加资料 |
※请提交三个月之内领取的资料。
1.停业、歇业或恢复营业时,务必自当日起30天内到埼玉县公安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
2. 停业、歇业或恢复营业时,请各废车场分别到管辖该废车场的警察署生活安全科办理申报手续。(各市町村的管辖警察署:请点击进入)
(例)在A市和B市两地拥有废车场者,当位于A市内的废车场停业、歇业或恢复营业时,请到管辖A市的A警察署办理申报手续;当位于B市的废车场停业、歇业或恢复营业时,请到管辖B市的B警察署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 | 〇废车场内机动车等相关业务停业等申报单(格式如附件3所示) 〇停业等申报单填写范例 |
〇无需附加资料 |
本条例规定 |
机动车特定维修业者 ※1 |
被撤去的自行车 的保管 |
相关业者 ※1 |
古董商 |
申报(第3条第1项) |
免申报※2 |
免申报※3 |
免申报 |
适用本条例 规定 |
变更等申报(第3条第2项、第3项) | ||||
确认对方身份(第4条) |
部分事项 免申报※4 |
部分事项 免申报※5 |
||
申报被盗车辆(第5条) |
适用 本条例规定 |
免申报 |
||
制作记录等(第6条) |
部分事项 免申报※4 |
部分事项 免申报※6 |
||
配备员工名单(第7条) |
适用本条例规定 |
适用本条例规定 |
||
确保易视性(第9条) | ||||
张贴标志(第10条) |
免申报 |
|||
进场检查等(第11条) |
适用本条例规定 |
※1指≪道路运送车辆法≫第78条第4项规定的机动车特定维修业者以及≪报废机动车再利用等有关法律≫(以下简称≪机动车再利用法≫)第2条第17项规定的相关业者。
※2指为“进行特定维修”而保管或拆解机动车者(仅限于以出口、转让及交付为目的的业务,以下简称“保管或拆解”)免申报。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保管或拆解业务均适用本条例规定。
※3指仅限于各市町村长依照条例规定撤去的自行车等的保管业务免申报。
※4指相关业者按照≪机动车再利用法≫规定,必须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已依据该法上报的业务免申报。
※5指按照≪古物营业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古董商为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假而采取的措施免申报。
※6指按照≪古物营业法≫第16条规定,必须在账簿等上注明或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业务免申报。
为了减轻申报者的负担,开业申报、变更申报以及停业申报等均可通过网络办理手续(即电子申请)。
信息来源
埼玉县警察本部生活安全部保安科 电话 048-832-0110(代表) 或 管辖废车场所在地的警察署生活安全科
情報発信元
保安課
電話:048-832-0110(代表)
又はヤードの所在地を管轄する警察署の生活安全課